案例1—资阳市安岳县李某某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案
关键词: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基本案情:2023年3月21日,安岳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域名为某某qing.com网站进行了远程勘验,发现该网站向公众提供网络影视节目免费点播服务。经查,网站主办单位名称是李某某,性质为个人,李某某涉嫌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安岳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迅速立案调查,查明李某某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事实成立。
处理:李某某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依据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及解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未按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规定。依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予以处罚。
案例2—资阳市安岳县某某KTV接纳未成年人案
关键词:歌舞娱乐场所、未成年人、禁止营业时间
基本案情:安岳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根据安岳县公安局岳城派出所移交线索,经调查查明,2023年1月25日下午17时许,某某KTV包间内3名消费者均为未成年人。
处理:其接纳未成年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88元,并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及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违反以上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的规定予以处罚。